夫妻列车长对讲机里的“声短情长”******
(新春走基层)夫妻列车长对讲机里的“声短情长”
中新网上海1月12日电 (殷立勤 姚佳)“洪媛,杭州东站旅客下车比较多,你提前组织好乘降。”“收到,这边旅客上下完,我和你说。”1月10日,春运第4天,客流比平时高了近三成。重联后的G1333次列车的前联列车长彭昊用对讲机提前对后联列车长洪媛嘱咐道。
当天是这对小夫妻当上列车长后,首次在同一趟重联列车搭档担当“双车长”值乘任务。丈夫彭昊出生于1992年,妻子洪媛比他小三岁,都是“90后”,都是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客运段的列车长。刚入职时两人在一个乘务班组,从相识相知、互生情愫,2022年组建了甜蜜的小家。
彭昊在列车内进行安全设备检查。 姚佳 摄“业务好、进取心强”是同事对这对小夫妻的评价。“工作之余,我们会一起背客规、画线路图,互相纠错会进步的更快。”在两人的共同努力下,他们不仅同时当上了列车长,丈夫彭昊更是在单位业务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
担任列车长后,两人分别被安排到了不同的列车。彭昊负责值乘上海虹桥至昆明南的高铁,洪媛则负责值乘上海虹桥至重庆西的高铁。“你下班、我上班”,因为是轮班制,夫妻俩掐指算了算,结婚两年来,见面时间还不足一百天。今年春运,因客流大幅增长,夫妻俩被临时安排在了这趟由两组高铁相连组合成的“重联”列车上。
彭昊与妻子洪媛合影。 姚佳 摄“3号车厢有轮椅旅客,注意做好交接和服务工作。”“今日客流比较大,尤其是儿童票很多,大家一定要加强安全提醒工作。”出乘前的准备会上,难得的“团聚时刻”,两人来不及互诉衷肠,而是一遍遍地过着重点工作、一遍遍地提醒注意事项。“因为高铁我们走到了一起,所以我们对铁路有一种特殊的情感,我们要用心守护好旅客的回家路。”洪媛说道。
11个小时,单程2123公里,因为重联列车前后车组不相通,一路上两人也只能通过对讲机进行交流。“明明在一趟列车上,但我们好像又相隔千里。”夫妻俩笑称。
晚上二十三时点零九分,列车到达终点站重庆西站。“辛苦了,彭车长!”“辛苦了,洪车长!”作业完毕后,夫妻俩笑着给了彼此一个大大的拥抱。对于重庆这座城市,他们并不陌生。2020年的秋天,他们曾一起来重庆游玩、品尝美食,今天再次携手走在重庆的街头上,顿时感慨万千:“今年是我们共同坚守春运的第六年,今天我们不仅是相濡以沫的夫妻,更是并肩作战的战友。”(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