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央纪委全会公报:因时因势,全面从严治党“多路并进”******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题:解读中央纪委全会公报:因时因势,全面从严治党“多路并进”
作者 张素 郭超凯 谢雁冰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9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研究部署2023年纪检监察工作。分析全会通过的公报,多位党建、廉政学者认为,相关工作部署因时因势,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多路并进”。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列出八个方面部署,总体来看有两个特点。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二十大报告的多项战略部署进行细化;二是结合形势,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划出重点、指明方向。”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中新社记者说。
中共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此次公报强调“坚定不移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林建华认为,这体现出“我们党成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
2023年是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会在部署今年纪检监察工作时将“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强化政治监督”放在首位,并要求“围绕党中央因时因势作出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由政治监督统领其他监督,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同时,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以更高站位履行监督职责,着力纠正政治偏差,保障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地见效。”庄德水说。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面对新的使命任务,中共必须继续坚持自我革命的精神,继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为此必须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学者还注意到,相比以往,此次公报中着重强调巡视。这项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本质也是政治监督。
从十九届中央巡视高质量完成全覆盖任务,到构建与党的领导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的巡视巡察战略格局,近年来的巡视工作稳中求进。围绕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的要求,全会明确“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制定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扎实做好二十届中央第一轮、第二轮巡视”等举措。
庄德水表示,这些举措意在进一步显现巡视优势,推动政治监督与其他监督融合贯通,从而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提供支撑。
全面从严治党“多路并进”,还反映在公报释出的正风肃纪反腐新动向。
中央八项规定已出台十年。全会提出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明确要“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要“紧盯反复性顽固性、改头换面、隐蔽隐性问题,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表示,作风建设关乎事业成败,当前“四风”问题隐形变异、花样翻新的情况仍然存在。全会作出的部署“严”字当头、对症下药,有助于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使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任务。为应对新形势新挑战,全会强调“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要求严查重点问题、突出重点领域、紧盯重点对象。公报中,“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作为重中之重”“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等表述受到关注。
“全会强调要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反映出党中央对于反腐败斗争的战略思考和系统部署。”宋伟说,未来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腐败问题整治查处,将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治理成效。
庄德水分析说,找准腐败的突出表现、重点领域、易发环节,加强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等新特征的分析研究,还将更加有力遏制腐败增量,更加有效清除腐败存量,全面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出现更要求我们因应时势、总结规律,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织密纪法之网,夯实反腐倡廉基础。”竹立家说,这是全会提出“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举措的应有之义。
此外,全会着眼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在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锻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等方面作出部署,包括“一体深化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现象零容忍”等内容。
受访学者表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多路并进、推向纵深,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更为紧迫且必要。全会对此提出更高要求,意在让这些身处全面从严治党第一线的纪检监察人员切实担起重任,开好局起好步。(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