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你丨七旬修鞋匠 十四年资助百余名贫困生******
江苏省淮安市的王建荣,是一名修鞋匠,今年77岁的王大爷,3岁时患病导致下肢残疾。为了养活自己,他自学修鞋手艺,自食其力。
尽管收入微薄,但王建荣老人14年来陆陆续续将修鞋攒下来的积蓄捐献给了地震灾区居民,累计捐款8万多元,先后资助了100多名贫困学生,他的身残志坚和爱心善举感动了很多人。今天的遇见你,就让我们一起走近这位身残心善的修鞋老人。
一大早,王建荣的修鞋摊刚开门不久,老顾客们就纷纷上门,不大的修鞋铺,渐渐热闹了起来。汪阿姨是老顾客,自从王建荣搬了地方,她几经辗转打听,终于找到了老人新开的铺位。
顾客汪谊华:我们在他家修鞋子有二十多年了,人服务非常客气。他手艺可以,他这个人真好,像有人着急了,口袋一掏没带钱,他说没事啊,大姐你拿走。
今年77岁的王建荣大爷,3岁时因患小儿麻痹导致下肢瘫痪。1962年,17岁的他随父母,作为知青,从上海来到淮安区淮城镇闸北村落户。为了不给家里增加负担,他自学修鞋手艺,并在老淮安城的镇淮楼路上,摆了一个修鞋摊,从此开始了46年的鞋匠生涯。这辆破旧的手摇车,是王建荣亲自设计的,如今这辆锈迹斑驳的“老伙计”,不仅是他的出门走路的“双腿”,更是他赖以生存的“饭碗”。
王建荣:有了它我就可以来回跑了。控制方向也可以控制动力。这就是我的工具箱,我所有摊位上需要用的东西,都摆在这上头。原来没有这个小屋的时候,我所有做的东西,都来回背,一天来回背四遍。这个摆东西的设计都是我自己设计的。这个车跟我很有感情了,我现在离了它不行,它现在就是我的动力,离了它我废人一个。
几十年的风霜岁月,几十年的修修补补,将王建荣的一双手变得粗糙,手指关节突起变形,一双因残疾而无法行走的腿,每逢刮风下雨,总是钻心地疼,但是老人那颗善良而火热的心,却见不得别人吃苦受困。2008年,汶川地震,看到电视上一幅幅灾后画面,他坐不住了,带着一张张零钱以及存折“凑”出来的4000块钱,赶到了当地的红十字会。当听说王建荣要捐出4000元时,工作人员深深地被眼前这位残疾老人感动了。
王建荣:人家很客气跟我讲,老爹你有什么事情?我说我想捐款,他一愣,你要捐多少啊?我就举4个手指头,别的话也没说,因为那块人很多。捐40啊?不。400啊?不。不是的。那你捐多少?我说捐4000,但是我跟你说开了,我不记名,不要你们宣传。不要登报纸,我就这三样条件。
“靠自己做慈善”,这意味着王建荣捐出的每一笔善款,都来自这一笔笔不起眼的修鞋钱。早上七八点开始修鞋,晚上五六点左右收工,一天最多修几十双鞋,一双鞋的“利润”只有块把钱。
王建荣:现在许多年轻人消费观念变了,都有钱了,要好看,稍微坏了一些就不要了,现在修鞋子的基本都是中年人、老年人。一天三十、二十也有,五六十、七八十也有,这个东西很难说,有时候有,有时候没有生意,一个月的话有一千几百块钱,还是弄得到的。平均三四十、四五十块钱一天还是有的。
汶川地震4000元、雅安地震2000元、鲁甸地震2000元、给村里特困户捐款捐物、长期资助贫困学子,累计帮扶特困学生100多人,王建荣用一针一线的微薄收入,在短短十四年间,累计捐款8万多元。老顾客王国梁老先生,与王建荣相识多年,谈起老友无私捐助的善举,老人家打心眼里感到敬佩。
顾客王国梁:像现在给你弄一个鞋子,整个针线全部上的话,也不过才十来块钱,像我这个弄弄的话,他有时候都不收钱。有时候收个块把两块钱,但是他点点滴滴攒下来七八万,像一般人家,像他这样的生活困难的人家,也属于一笔巨款了。
将心比心 帮助别人快乐自己
王建荣老人捐出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一笔笔不起眼的修鞋钱。修一双鞋的也就赚个块把钱。四十多年的修鞋生涯,王建荣也吃了不少苦。这一路,他也受到过社会各界的帮助。所以感同身受,当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老人总是愿意伸出援手。
这么多年,王建荣老人凑好钱了就会到当地的慈善总会捐款,一来一去之间,不断传递着爱心善举。而许多受资助的学生也早已把他当作了亲人。临近春节,老人资助过的大学生杨文婧,给他打来了视频电话。
临近春节,王建荣曾资助的大学生杨文婧,给王大爷打来了视频电话,向王大爷问好。
受资助的学生杨文婧:爹爹好,现在天冷了,一定要注意保暖,保重身体。特别感谢爹爹之前对我的资助。
王建荣:你马上毕业了,走向社会了,有工作了,要更好地团结同志,去做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看到有困难的人,你再去帮助别人,就是对爹爹最好的回报了。
六年前,在一次偶然的捐资助学活动中,杨文婧与王建荣大爷结缘,从她上高中起,老人每年固定给她资助2000元,作为学费和生活费。
受资助的学生杨文婧:要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话,我也会继续像王爷爷学习,像王爷爷一样把这份爱传递下去,尽己所能地去帮助和我一样的家庭贫困的学子完成学业。
临近春节,王建荣早早赶到当地的慈善总会进行捐赠。五块、十块、一百块……他仔细数着自己劳动所得,将近一段时间积攒的五百元交给工作人员。
淮安市淮安区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衡志慧:王大爷他每年都来,来了就是帮助一些贫困生,或者贫困家庭,人家需求的他都会来捐一点。他每次来的时候,钱都要放在他那个旧包里,那个旧包真的用了很多年了,每次来都是那个旧包,其实他的衣服穿得也很旧的,他真正是很节俭的一个人。
这些年,王建荣的爱心善举,被越来越多人知晓,越来越多热心公益的爱心人士,将涓涓细流汇聚成爱心星星之火。
淮安市淮安区慈善总会募捐部部长张福淮:王大爷的爱心行动,感染了他身边的人,这种爱心的活动一个接一个,做慈善的人更多了。
最近天气寒冷,王建荣原先户外临时摊点,没有任何遮挡,刮风下雨不方便。了解到王大爷的实际困难,城管队员周学礼骑上电瓶车,带着老人走街串巷,寻找新的地点。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寻找,最终给他在当地的一所中学门口,找到了一处合适的位置,安排了如今的这个爱心小铺。
淮安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周学礼:下一步我们把这个爱心小屋再提升一下,夏天给他屋里装个风扇,冬天有电了再给他弄个取暖器,我们一起把这个温暖传递下去。
傍晚五点半,路灯渐渐亮了起来,王建荣也结束了自己一天辛勤的工作,收拾收拾工具,骑上自己的手摇车,回到家中。
王建荣:这个事情我会永远地做下去,做到我自己不能赚钱了为止。我帮助了他人,但是我自己心情好,也可以这么说帮助别人快乐自己。
心中有光 朴素的生活也幸福
修一双鞋,几元钱。而王大爷却能在14年间累计捐款8万多元,算下来每年就是几千元。必须说的是,这笔钱,攒得不容易!这笔账里,有王大爷的勤劳,也有他的节省,更有他不求回报的爱心。
王大爷的手艺是修鞋,修好了鞋,穿鞋的人就更好走路。而王大爷的爱心,也让更多人,特别是更多孩子的人生路,走得更平坦、更温暖。
而在王大爷无私帮助其他人的时候,王大爷的身边,也有很多人在关注他、帮助他、加入他。
王大爷的日子,其实如果用物质来衡量,并不算大富大贵,但是,有养活自己的手艺、有相濡以沫的爱人,心中有温暖的光,这样的日子,就是幸福的。
(总台记者 杨滢 黄成 孙晓璐 周俊 韩磊 淮安台)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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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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